科技部109年度「產學研發中心計畫」(Academia-Industry Research Center,簡稱AIR Center計畫),自108年10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,詳如說明。
日期:2019-09-26

一、目的

依本部補助產學研發中心計畫 (以下簡稱本計畫 )作業要點,為鼓勵產學建立 作業要點,為鼓勵產學建立 作業要點,為鼓勵產學建立 作業要點,為鼓勵產學建立 長期穩固之合作關係,透過研發企業先端技術及培育高階產人才由學機構 長期穩固之合作關係,透過研發企業先端技術及培育高階產人才由學機構 長期穩固之合作關係,透過研發企業先端技術及培育高階產人才由學機構 長期穩固之合作關係,透過研發企業先端技術及培育高階產人才由學機構 長期穩固之合作關係,透過研發企業先端技術及培育高階產人才由學機構 與國內外企業共同設立產學研發中心,以促進展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與國內外企業共同設立產學研發中心,以促進展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與國內外企業共同設立產學研發中心,以促進展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與國內外企業共同設立產學研發中心,以促進展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與國內外企業共同設立產學研發中心,以促進展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請務必先行詳閱各項規定。
 

二、申請機構與計畫主持人/共同主持人/合作企業資格

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計畫人及 合作企業資格,符者始得將其書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計畫人及 合作企業資格,符者始得將其書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計畫人及 合作企業資格,符者始得將其書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計畫人及 合作企業資格,符者始得將其書相關附件 函送本部。
(一)申請機構(即執行機構):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者。
(二)計畫主持人(申請人)及共同主持人: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。
(三)合作企業:以營利為目的且依我國相關法律登記設立之獨資事業、合夥事業及公司;外國公司未在臺設立
           分公司者,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,並須經評比機構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納入評比(例如經美國商業雜誌富
           比士刊登屬該雜誌評比全球前二千名)。

三、申請及執行期間

 (一) 申請機構應向科技部提出計畫申請書一式10份(採紙本作業)及光碟片1份,並由申請人任職機構函送本部。
 (二) 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,每期至少三年,最多五年。
 

四、計畫經費

(一)產學研發中心總經費包含本部計畫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,其申請計畫補助款每年最多以新臺幣一千萬
           元為原則,合作企業配合款為現金出資且每年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。
(二)合作企業由一家以上合作企業共同組成者,其中一家須為主導出資,主導出資之企業,其合作企業配合款
          須占所有合作企業配合款百分之五十以上。
(三)以既有研發中心或產學合作轉型申請者,其配合款除包括合作企業原研發中心或產學合作投入費用外,須
          另新增研發費用納入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。同時,申請本部計畫補助款以不超過該新增研發費用為原
          則。
(四)申請機構應有專責編組或人員,辦理與企業合約議定、技轉協議或人才媒合及計畫推廣等工作,並編列相
           關經費,其經費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。

五、其他注意事項

(一)本部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。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,不得提出申覆。
(二)本計畫屬本部「產學案」之數量管制(quota)件數,核定補助後,列入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件數,共同主持
           人則不列入計算。
(三)未盡事宜,請參閱本計畫作業要點。
(四)本部產學研發中心計畫作業要點及相關文件,請自行於「本部網站首頁(http://www.most.gov.tw)/學術研
           究/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/創新產學合作計畫」項次下載使用。


☎ 聯絡窗口
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承辦人:楊明儀
電話:(02)2737-7232
E-mail:myyang@most.gov.tw

 

檔案與連結
回上一頁